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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县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若干意见
时间:2018-03-29   点击率:

鲁人社规〔201721

各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鼓励和引导优秀人才到基层干事创业,逐步解决县乡事业单位招人难、留人难问题,根据中组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艰苦边远地区县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3号)和省委《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发〔201622号)等有关政策,现就进一步做好县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合理设置岗位招聘条件

(一)放宽学历条件。县(市、区)、乡镇(街道)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原则上应为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取得高级工、预备技师职业资格的高级技校或技师学院全日制毕业生,分别按照全日制高职(大专)、本科毕业生应聘符合条件的岗位。

(二)放宽专业条件。县(市、区)、乡镇(街道)事业单位招聘专业技术人员,除专业性较强的岗位外,专业可以放宽到学科大类。乡镇(街道)事业单位招聘九级以下管理岗位工作人员,专业可不作要求。

(三)放宽户籍条件。52个省财政困难县(市、区)、20个脱贫任务比较重的县(市、区)(附件12)和长岛县,可以按照县(市、区)、乡镇(街道)事业单位分别不高于本年度招聘计划30%50%的比例招聘具有本县(市、区)及周边县(市、区)户籍人员(或生源)。

(四)放宽年龄条件。县(市、区)、乡镇(街道)事业单位招聘九级以下管理岗位工作人员和十一级以下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人员,年龄一般为40周岁以下;招聘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人员,年龄一般为45周岁以下;招聘七级以上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人员,年龄一般为50周岁以下。招聘急需紧缺的七级以上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人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适当放宽年龄限制。

二、改进招聘方式方法

(五)优化招聘方式。乡镇(街道)事业单位招聘硕士以上人员,县(市、区)事业单位招聘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人员或者博士,以及行业、岗位、脱贫攻坚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面试、组织考察、技能操作等方式公开招聘。

    (六)降低开考比例。乡镇(街道)事业单位根据应聘人员报名、专业分布等情况,经设区的市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可以适当降低开考比例,或不设开考比例划定合格分数线。

    三、完善激励保障措施

(七)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搭建干事创业平台。县(市、区)、乡镇(街道)事业单位招聘高层次专业技术人员,符合条件的,可以突破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使用特设岗位予以聘用。探索建立乡镇(不含街道)基层高级职称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职称评聘制度。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乡镇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实行总量控制、比例单列。

(八)拓宽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业发展空间。积极选派业务骨干到上级单位或者发达地区挂职锻炼、跟班学习,注重选拔优秀乡镇事业单位负责人进入乡镇领导班子。根据国家安排部署,开展县以下事业单位管理岗位职员等级晋升制度试点。县以上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时,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拿出一定数量岗位招聘具有5年以上乡镇事业单位工作经历的人员。

(九)落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待遇。进一步落实乡镇工作补贴、带薪年休假制度等政策,严格执行乡镇工作补贴增发标准,切实兑现按在乡镇工作年限逐年增发的部分,逐步提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待遇。

(十)完善三支一扶政策措施。2017年起,乡镇(不含街道)事业单位在编制和岗位空缺数额内招募三支一扶人员。三支一扶人员服务满2年且考核合格的,采取考核考察的方式公开招聘为乡镇(不含街道)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聘用合同中约定5年的最低服务期限(含三支一扶计划服务年限)。已按照基层项目有关政策被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公务员的,不得再次报考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招考的岗位。

四、严密组织实施

(十一)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各级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综合管理部门的职责,强化工作监督,狠抓制度落实,建立监督检查的长效机制。全面落实公开招聘各项纪律要求,加大对违纪违规行为的查办力度,对以权谋私、违规进人等违纪违法行为,依法依规查处,严肃问责,公开通报。

(十二)加强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5号),探索建立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与诚信档案库,对招聘工作中违反公开招聘纪律或存在不诚信情形的应聘人员,记入诚信档案库。

(十三)保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稳定。对放宽年龄、户籍条件和降低开考比例招聘的县(市、区)、乡镇(街道)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应当与工作人员在聘用合同中约定3~5年最低服务年限,并明确违约责任和相关要求,在最低服务期限内,其他单位不得以借调、帮助工作等方式将其借出或调走。

(十四)驻在乡镇的其他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驻在乡镇的省、设区的市属事业单位,经主管部门(举办单位)同意,报同级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可以参照本意见执行。

本意见自201712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12 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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