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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管理学院艺术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试行)

2016/04/05 admin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学生社团的管理,繁荣校园文化,促进学生素质的全面发展,依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和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大学生社团工作的有关意见》的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社团,是指由我院学生依据兴趣爱好自愿组成,按照其章程自主开展活动的学生组织。

第三条 学生社团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以及共青团山东省委员会、山东省教育厅和我校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

第四条 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

(一)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丰富校园文化生活,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的全面发展,培养和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二)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突出特色、形成自身风格,服务和凝聚同学。

(三)发挥社团团组织的载体作用,开展内容丰富、形式灵活的团组织生活。

第五条 学院团总支社团部负责各社团的成立申请、登记备案和考核评比、日常管理等工作。学院学生社团所属学院团总支领导。团总支社团部应定期向相关负责老师汇报工作。

第六条 学生社团成立实行审批登记制度。学院社团成立应当先经所属学院团总支审查同意,依照相关规定报共青团山东管理学院委员会进行登记。学生社团的成员必须是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

第二章 学生社团的成立

第七条 学生社团共分理论学习、学术科技、文艺艺术、社会科学、志愿服务、体育健身、其他等七类社团。各类学生社团登记成立时,按照以上分类进行申请登记。一个社团只能进行一类申请登记。

第八条 我校的学生社团按管理机构分为校级学生社团和院级学生社团。校级学生社团由校团委管理,院级社团由院团总支管理。学生社团登记成立时,一般按院级学生社团进行申请登记。

第九条 院级学生社团的登记管理机构是学院团总支,团总支负责学生社团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第十条 成立学生社团,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章程。

(二)有一定数量的发起人。院级社团由不少于3名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且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

(三)有完善的组织机构和确定的负责人。

(四)有规范的社团名称。学生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

的规定,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学生社团名称应当与其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学生社团名称中应冠有所属学院的名称。

(五)有具体活动项目。

(六)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七)具备开展社团活动所需要的基本条件。

(八)有一定数量和资质条件的指导教师。指导教师必须具有可

靠的政治素质和良好的业务素质。

第十一条 申请筹备成立学生社团,发起人应当向学校登记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一)负责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二)学生社团的章程。

(三)发起人或筹备负责人基本情况介绍、学生证。

(四)指导教师基本情况介绍、身份证明。

(五)成员范围及数额。

(六)其他必备材料。

第十二条 学生社团章程应包括下列事项:

(一)名称、活动场所。

(二)宗旨、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

(三)学生社团类别。

(四)社团成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五)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及权限。

(六)经费来源、财务管理、经费使用的原则。

(七)负责人的条件、权限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八)章程的修改程序。

(九)社团终止的程序。

(十)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学院团总支应当自收到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备的决定。批准筹备的社团,应当在学院团总支批准筹备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召开会员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筹备期间不得以学生社团的名义收取会费和组织筹备以外的活动。筹备期间所产生的费用由社团批准部门决定出资方式。

第十四条 从筹备之日30个工作日内,学院团总支应当作出

批准或者不批准成立的决定。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当尽快以公告或

其他方式宣布成立。不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进行补充完善后,可于接

到不批准成立通知的决定30日后再次提出申请。

第十五 条有以下情况不予批准社团成立:

(一)社团宗旨、活动内容、范围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和第十条的规定。

(二)学院内已经有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学生社团。

(三)发起人受过校纪校规处分。

(四)申请材料中有弄虚作假情况。

第三章 学生社团的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学生社团会员大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是学生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罢免社团负责人。

(二)审议批准负责人的工作报告。

(三)对社团变更、注销等事项作出决定。

(四)修改社团章程。

(五)监督社团财务活动。

(六)商讨社团发展。

第十八条 社团会员大会应当每学期召开一次,并将大会形成的决议报学院团总支批准或备案。

第十九条 出席会员大会的会员人数应不少于正式会员的半数以上,方可作出决议,会员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半数以上通过;对社团变更、注销和修改章程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条 社团执行机构是会员大会领导下的社团日常事务处

理机构。执行机构由社团负责人组成。

第二十一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指社团正副会长和财务负责人。学

生社团负责人由本社团会员通过首次会员大会选举通过,经登记管理

机构或组织审查后产生。学生社团负责人必须接受学校登记管理机构或组织的管理和指导。

第二十二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思想素质好,责任心强,有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

(二)有一定的工作能力和管理水平,具有社团工作的基本素质和经验。

(三)学习成绩优良。

(四)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学生社团的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

(一)在校期间曾经受到校纪校规处分的。

(二)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职或社团被宣布解散或注销,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的社团负责人。

(三)有二门以上主要课程不及格的。

(四)其他不宜担任社团负责人的情况。

第四章 学生社团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院团总支负责下列监督管理工作:

(一)负责学生社团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

(二)对学生社团设施年度检查,指导其工作。

(三)对学生社团邀请校外人员来院校进行社会政治和学术文化

活动进行审查批准。

(四)对社团负责人的更换、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五)对学生社团违反本办法的问题进行检查和处理。

第二十五条 学生社团必须遵守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学院团总支的监督管理。学生社团在换届或者更换负责人之前,学院团总支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检查。

第二十六条 学生社团应当定期向学院团总支申请注册。学生社团不得刻制公章。可以自备艺术图章和其他标志,但须由学院团总支批准。

第二十七条 学生社团开展活动,必须在章程规定内,按照社团

活动开展的组织程序,报学院团总支批准。学生社团开展跨校活动或校外活动,必须经过学院团总支批准。

第二十八条 学生社团可以创办内部刊物,但必须符合国家法律

法规、校纪校规和其他相关规定。内部刊物的编印和发行必须通过学院团总支审查通过。学院团总支有权对违反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社团刊物进行整改和停刊。

第五章 学生社团经费

第二十九条 各社团的活动经费采取自筹与学院有关部门、单位

支持相结合,自筹为主的原则。学生社团可以通过收缴会费、勤工俭

学、社会筹资等渠道自筹经费。学生社团的活动经费必须根据学院团总支的财务管理制度进行使用与管理。

第三十条 各 社团可根据自身发展需要收取一定会费,学院团总支可视本校情况制定相应的社团会费标准。经费开支应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做到账目清楚,定期公布,接受 监督。学院团总支将不定期对各社团的会费使用和财务状况进行检查,一旦发现问题,将提请有关部门,按学校有关规定对当事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三十一条 学生社团的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活动。学生社

团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必须向学院团总支报告,经批准后,方可接受,并向全体社团成员公开。

第六章 学生社团成员的权利义务

第三十二条 学生有权按照任何一个社团的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该社团。学生所参加的社团数目不受限制,但只能在一个社团担任主要负责人。社团内部成员在享有权力合履行义务方面一律平等。

第三十三条 社团会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

务制度,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

第三十四条 学生社团执行机构负责人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和校纪校规,损害成员利益的,社团成员有权向学院团总支反映问

题和情况。

第三十五条 学生社团会员应当接受社团的定期注册。

第三十六条 社团会员有按社团章程规定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

和担任社团职务的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第三十七条 社团成员应当积极参加社团的各项活动,并有权对

社团建设提出批评和建议,促进社团的健康发展。

第七章 学生社团的变更和注销

第三十八条 学生社团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

在7日内向学院团总支申请变更登记。学生社团修改章程,应当在7日内由学院团总支核准。

第三十九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学院团总支申请注销登记:

(一)学生社团章程规定的各项任务已经完成使命。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社团被责令关闭或解散的。

(五)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四十条 学生社团注销申请登记,应当提交由社团负责人签名,经会员大会通过的注销申请书和财务清算报告。学院团总支应当组织对其财务进行清查。清查期间,学生社团不得开展清查以外的任何活动。

第四十一条 学生社团应当自清查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学院团总支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二条 学生社团注销后的剩余财产交由学院团总支处理。

第四十三条 学生社团的变更和注销,应当在报批后尽快以公告

形式宣布。

第八章 学生社团的奖惩制度

第四十四条 学院团总支每年对学生社团进行评估,评选一批“优秀社团”和“精品社团活动”。

第四十五条 “优秀社团”实行挂牌公示和年度淘汰制度。

第四十六条 学院团总支将推荐学院“优秀社团”参加上级组织的社团评比活动。

第四十七条 “优秀社团”和“精品社团活动”的评选细则及“优秀社团干部”、“社团活动积极分子”的评选细则另行规定。

第四十八条 学院团总支每年五月对学生社团进行综合评估,并对优秀社团和负责人给予奖励。

第四十九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院团总支及上级组织有权责令其停止活动,进行整顿:

(一)活动范围与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不符。

(二)不遵守本办法的规定和不接受学院团总支及上级组织的管理和指导。

(三)财务出现重大差错和混乱。

(四)应当进行定期注册而未按规定定期注册的。

(五)社团执行机构有严重违纪行为。

(六)社团成员盗用社团名义进行活动。

(七)组织纪律性差,不配合学院及上级组织开展工作。

(八)综合评估不合格的。

(九)其他应当进行整顿的情形。

第五十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院团总支及上级组织有权责令其解散。

(一)社团活动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二)社团执行机构知道或应当知道社团成员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而未有效制止的。

(三)背弃社团宗旨,情节恶劣的。

(四)社团成员连续两学期不超过10人的。

(五)学生社团连续两学期未开展活动的。

(六)进行整顿后仍无明显改善的。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共青团山东管理学院艺术学院总支部委员会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共青团山东管理学院

艺术学院总支部委员会

2015年 7月 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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