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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管理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2017/06/2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我校各本科专业所授予的学士学位类别,按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中所属的相应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各专业毕业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设学位评定委员会,二级学院设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开展具体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

第五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二)审查通过授予学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三)审查通过不授予学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四)做出撤销学士学位的决定;

(五)审批各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名单;

(六)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中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第六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对本院学生申请学士学位资格进行审查;

(二)受理学生学士学位申请,逐一审核相关材料,提出 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并上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三)研究本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的争议问题,并上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四)完成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

(二)完成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教学环节的学业,已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

(三)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触犯国家刑律,构成犯罪者;

(二)结业(肄业)学生;

(三)考试作弊;

(四)在校期间修读的所有课程(环节)平均学分绩点小于1.8的;

(五)因严重违背学术道德或其它原因,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不应授予学士学位者;

(六)在校期间受到记过及以上纪律处分,未在毕业前解除的。

第四章 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第九条 毕业前两周,各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第三章中的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确定拟授予和拟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第十条 各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填写《山东管理学院学士学位资格审查表》,将该表及有关材料报校学位评定委 员会办公室汇总审核,并提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第十一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学士学位会议,对各二级学院提交的学士学位拟授予情况进行审议,并于审议后公示获得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第十二条 授予学位后,发现其在毕业离校前的表现达不到要求者,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有权撤销其已获得的学士学位。

第十三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整理学士学位授予的信息与资料,进行存档备案,并向获得学士学位的学生颁发学位 证书。

第十四条 如发现学位申请者或有关部门,在学士学位申请或审核过程中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的,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将撤销当事人所取得的学士学位,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有关责任人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章 学位授予异议处理

第十五条 对学位授予的结果有异议者,可于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公示获得学士学位学生名单之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向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书面意见,由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调查核实,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后,将处理结果反馈给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书面告知当事人。

第六章 学位补授

第十六条 由于未修满学分或平均学分绩点不足1.8未获学士学位者,可在弹性学制内申请重新学习相关课程,达到学位授予条件者,可以按程序补授学士学位。

第十七条 因考试作弊或在校期间受到处分未获学士学位者,毕业一年后,表现较好、取得较大成绩者,经用人单位证明和学校审批,可在弹性学制内提出补授学士学位的申请。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学士学位证书涂改无效,丢失后不予补发。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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