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通知公告  新闻动态  招聘信息  就业指导  政策法规  创业行动  校友风采  联系我们 

政策法规
常用链接
·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
·山东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
·教育部大学生就业网
·山东公务员考试报考指南
·中国教育在线
·山东省教育厅高校毕业生就…
·中国人力资源市场网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东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威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日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德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滨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泰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聊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菏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莱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枣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全国大学生创业服务网
 
政策法规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正文
济南市2016年高校毕业生创业相关政策(摘)
时间:2017-06-05   点击率:

济南市2016年高校毕业生创业相关政策(摘)

        1、创业培训补贴政策:济南市户籍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学年内高校毕业生及在济南初次创业,注册营业执照一年以内的个体工商户,在各县(市)区创业学院参加创业培训取得合格证后,可享受500元至1300元不等的创业培训补贴。
        2、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毕业5年内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可申请最高额度为10万元的政府全额贴息的创业担保贷款;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为300万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贷款贴息。对还款及时、无不良信贷记录的,允许再申请一次创业担保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非济南市户籍高校毕业生在济南市自主创业,可在创业地申请创业担保贷款。高校毕业生从事网络创业的(不含网吧)按规定落实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
        3、小微企业“一次性创业补贴”和“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根据济人社发〔2015〕111号、济人社发〔2016〕99号文件规定:各类人员首次创办小微企业,2013年10月1日以后登记注册领取企业营业执照、正常经营并在创办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满12个月的创业者(离岗创业的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原单位参保的除外),从2016年8月1日起发放2.4万元一次性创业补贴。上述成功创业者招用失业人员和本市生源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为其在创办企业连续缴纳4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的,可按照申请岗位开发补贴时创造就业岗位的数量,给予每个岗位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根据济人社发〔2016〕75号文件:2015年1月-2018年12月,对首次领取小微企业营业执照的成功创业人员,招用失业人员和本市生源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正常经营并在创办小微企业为招用人员连续缴纳4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的,可给予每个岗位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4、个体工商户“一次性创业补贴”和“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本市户籍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创办的个体工商户,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于2014年7月1日以后,领取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可享受3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吸纳本市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并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为其(含创业者本人)缴纳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的,可按每招用一人给予500元的标准享受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5、个体工商户入驻市级创业孵化基地房租补贴政策:本市户籍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于2014年7月1日以后登记注册创办个体工商户,领取营业执照在市级创业孵化基地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每年每户给予2000元的房租补贴。房租补贴按先缴后补的原则,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年。
        6、入驻济南市大学生创业孵化中心房租减免政策:毕业5年内济南户籍的高校毕业生、硕士以上高端人才、留学回国人员创办的企业,第一年享受100%房租减免,第二年享受70%房租减免,第三年享受50%房租减免。其它入驻企业第一年享受100%房租减免,第二年享受60%房租减免,第三年享受40%房租减免。
        7、税收减免政策: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从事个体经营的,经创业地县(市)区劳动就业办公室认定后,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向创业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自主创业税收减免政策。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且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以每人每年5200元定额标准向纳税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上一条:关于进一步做好县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若干意见
下一条: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