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以学生为本的教育理念,满足学生个性发展需要,进一步深化学分制改革,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具有我校学籍的普通全日制在校生,可在一定范围内(本科生仅限于一、二年级在校学生,专科生仅限于一年级学生,其他特殊原因按相关规定执行)按比例进行专业调整。每个专业允许转入学生人数由二级学院根据师资队伍和资源配置情况确定,原则上各专业拟接收转入学生的总人数不超过本专业招生计划人数的10%。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三条 申请转专业的学生,所修读必修课程必须全部合格,满足转入专业的申请条件,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确有专业特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有相关作品、 获奖证书等证明,并能满足转入学院提出的基础课程与专业课程考核成绩的要求。
(二)入学后因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并须出具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的病情证明材料。
(三)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或复学学生,因学校专业调整停办 其所报(学)专业,不转专业无法入(返)校学习的。
(四)休学创业或参军入伍后正常退役的学生,在校期间所修读必修课程合格的,复学后可以申请转专业。
第四条 下列情况原则上不作专业调整: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招生时已经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春季高考、专升本、五年一贯制、贯通培养转入本科段的;跨文理大类、艺术类;
(三)中外合作办学专业转入普通专业、校企合作专业转入普通专业的。
(四)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最低录取成绩的;
(五)应予以退学或休学、保留学籍期间的学生;
(六)在校期间受警告及以上处分的;
(七)已经转过专业的;
(八)从外校转入我校的;
(九)其他经学校审核认为不适宜转专业的。
第三章 基本程序
第五条 转专业工作每学年1次,安排在春季学期开学前两周进行。
第六条 各二级学院成立由院长任组长的工作小组,负责本学院的转专业工作。
第七条 各二级学院根据教学资源情况,将各专业申请条件、拟接收人数和考核方案,于寒假前在本学院网站公布,并报教务处备案。考核方式可以是笔试(加试科目)、面试、专业特长(技能)展示等。
第八条 报名、资格审核:
(一)学生登录教务管理系统查看本人课程成绩,并网上报名;
(二)学生提交《山东管理学院全日制学生转专业申请表》,签字确认后,交至本学院转专业工作小组;
(三)二级学院转专业工作小组依据申请条件对申请者进行资格审核,审核结果在本学院公示;
(四)二级学院将符合条件的学生申请材料及汇总名单报学生申请转入学院。
第九条 考核与接收
(一)接收学院对申请学生进行资格审核、组织学生进行专业考核,确定拟接收名单,同时审核拟转入学生所需补修的课程,填写补修课程汇总表报教务处备案并告知学生需补修的课程。
(二)接收学院将学生转专业相关材料及汇总名单报教务处。教务处审核各二级学院转专业学生情况,公示转专业学生名单,办理学生转专业手续。
第十条 休学创业或参军入伍正常退役后复学学生转专业在每学期开学后前两周内办理。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转专业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由转出学院、接收学院、教务处及相关单位共同研究,审批并公示后,办理转专业手续。
第四章 学籍管理、成绩(学分)认定
第十一条 获批转专业的学生,应持转专业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内到教务处办理学籍异动手续,并到接收学院报到。逾期不报到者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二条 对转专业学生的已修课程成绩,经审核符合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必修课可以进行学分替代,无法替代的课程学分计入通识选修课程学分。
第十三条 转专业学生必须按新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完成学业。毕业资格和学士学位资格均按转入专业的要求审核,学费按转入专业标准缴纳。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在学生转专业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暗箱操作等违规现象,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