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教学质量工程,推进我校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培养具有全面知识结构和社会适应能力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提高大学生的就业及创业能力,根据《山东省高等学校双学位双专业教育管理暂行办法》(鲁教高字〔2009〕9号)、《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管理规定》(鲁教高字〔2013〕14 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教育教学管理的通知》(鲁教高函〔2018〕5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双学位是指同一学生修读主修专业并获得相应学位的同时或者修读主修专业并获得相应学位之后,修读辅修专业所获得的学位。辅修第二专业是指同一学生修读主修专业并获得毕业证书的同时,修读辅修专业并获得毕业证书。
第三条 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教育辅修专业(以下简称辅修专业)类型:
(一)普通本科在校生修读双学位教育辅修专业学分, 达到规定要求的颁发辅修专业学士学位证书。
(二)普通本科在校生修读辅修第二专业教育学分,达到规定要求的颁发辅修专业本科毕业证书。
第四条 双学位教育的辅修专业不得与主修专业同属一个学科门类,辅修第二专业教育的辅修专业不得与主修专业同属一个专业类。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每一个学生只能申请一个专业作为辅修专业。
第六条 申请辅修专业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已修满主修专业第一学年规定课程学分;在第一学年内没有受过任何纪律处分。
(二)成绩优良、学有余力,前一学年无不及格课程;
(三)身体健康,能胜任同时修读两个专业的学习任务。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七条 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应详细了解辅修专业的教学计划及规定的课程体系,然后自主确定辅修专业。
第八条 申请攻读辅修专业的学生,在学校规定学期提出申请,并填写《山东管理学院辅修专业申请表》,经辅修专业所在二级学院择优选拔,报教务处审核批准。
第九条 核准修读的学生到辅修专业所在二级学院查询应缴的学费,将学费在规定时间内存到学校指定的账户或银行卡,持学费缴纳证明到辅修专业学院确认修读资格。
第十条 各二级学院要严格审核辅修专业学生修读资格,保证培养质量。
第十一条 辅修专业一经选定并经学校批准后,学生不得转专业。确有特殊原因需中止学习的,学生提出申请,经相关二级学院同意,报教务处审批。学生退修辅修专业后,已修学分可以转为通识教育选修课学分,已交学费按照课程学分核算后统一处理。
第四章 学分要求
第十二条 辅修双学位应修学分为 50-80学分,辅修双专业应修学分为 40-70 学分。其中包括学科基础课、专业核心课、专业选修课和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教学环节。
第五章 教学管理
第十三条 辅修专业教学工作应与主修专业一样由教务处管理,统一安排教学进程。教务处同时负责上报辅修专业学生库,会同辅修专业学院审核学生的辅修专业毕业资格,办理辅修专业证书,注册辅修专业学历、学位信息。
第十四条 辅修专业所在二级学院负责本学院所设辅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包括课程设置、教学大纲、教师配备、教学安排、成绩考核、教学质量检查及实践教学的落实、教材的选定等。
第十五条 辅修专业人数满 20人的专业可以单独编班进行教学,不足 20 人可跟班学习。单独编班的一般安排在周一至周五晚上、双休日或者夏季学期上课,各二级学院要切实规范并加强对辅修专业的教学管理。
第十六条 同一名称课程,已修课程学分数大于或等于辅修专业设置的课程学分数,考核成绩合格,可直接取得该课程学分。已修课程学分数小于辅修专业设置的课程学分数时,应重新修读该课程。
第十七条 辅修专业所开设的课程均须严格进行考核。学生辅修专业成绩由任课教师报学校教务处审核登录。
第十八条 所有双学位学生的毕业设计(论文)须进行公开答辩。
第十九条 学生在修读辅修专业过程中,如果主修专业一学期出现两门(包括两门)以上课程不及格,学生辅修专业所在学院有权取消其辅修专业资格,按退修处理。
第二十条 辅修专业应在学校规定的弹性学制内完成。
第六章 结业资格审定、证书发放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获得主修专业学位证书前提下,修满双学位教育辅修专业所规定学分,成绩优良,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定通过,颁发辅修专业学位证书;学生在获得主修专业毕业证书前提下,修满辅修第二专业所规定学分,按上级规定注明两个专业名称。
第二十二条 双学位教育辅修专业学位证书单独颁发, 辅修第二专业与主修专业毕业证书为同一证书。
第二十三条 修读双学位教育辅修专业,未达到双学位学分要求,但修读课程和学分数达到辅修第二专业教学计划要求的学生,可以申请转为辅修第二专业,按辅修第二专业颁发毕业证书。其余合格课程按通识教育选修课记。
第二十四条 学生如果未获得主修专业学位证书或毕 业证书,无论是否修满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所规定学分,均不颁发辅修专业相应证书。
第二十五条 学生的辅修专业成绩计入总成绩库,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七章 收费、经费管理
第二十六条 辅修专业按学分收费,收费标准按照山东省教育厅有关文件及山东管理学院学分制改革有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七条 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须按学年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持学费缴纳证明到辅修专业所在学院登记并办理听课手续。逾期不交学费者,按自动退修处理。
第二十八条 辅修专业所收取的学费用于辅修专业的教学和管理、课时酬金、实践性环节等方面的支出,任课教师的工作量不再计入学校计划内教学工作量。学费的使用要符合学校相关财务管理办法要求。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