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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管理学院奖助学金评定条例

2016/04/05 admin 

山东省管理学院艺术学院助学金工作实施办法 为切实做好我院助学金的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 地分配资助资源,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山东省教育厅、财政 厅《关于认真做好我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对象 1、适用于具有我院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专科在校学生。 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募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机构 1、学院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学院党总支书记为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副书记为副组长,班主任等担任成员,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2、以年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以班主任为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各专业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各专业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将在全院范围内公示。 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 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需持有《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简称《情况调查表》,下同),并加盖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公章,以证明家庭经济状况。 2、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需参照山东省教育、财政部门制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及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结合学生日常消费水平进行认定。 3、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设置“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三个档次。分别按照下列原则掌握: 特殊困难学生:(1)孤残学生、烈士子女或优抚家庭子女等无直接经济来源者;(2)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缺乏劳动力,家庭又无固定经济来源;(3)家庭被地方政府列为特困户,难以维持基本生活者;(4)家庭为民政部门确定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者;(5)学生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超越家庭经济承受能力者。 困难学生:来自老少边穷地区,经济条件差,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基本生活难以维持者。 一般困难学生:(1)单亲家庭或由于人口多而平均收入低的学生;(2)因家庭经济贫困,无力支付在校期间必要的学习和生活费用的学生。 4、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过程中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5、(1)申请者家庭相对贫困,学习成绩良好的同学优先考虑,这些体现在生活俭朴,生活习惯良好,勤奋学习,积极向上,学习态度良好,积极参加班级事务,无铺张浪费行为,没有使用与自己生活条件不相符的高档消费品等。 (2)对于生活作风浮夸,考试舞弊,多次挂科,成绩垫底,同学评价反响普遍差,对班级事务漠不关心,无故请假,逃课,班委叫不动的同学,家庭即使很贫困,也将不予考虑。 (3)学习成绩方面,每学年连续2次挂科者,将取消其申请资格并在以后的评议中不予考虑。 (4)如有多次符合获得助学金资格的同学,等次可据班主任意见进行调整。 (5)由班长、团支书、副班长具体记录,班主任那里留有“案底”,频繁违反班级日常管理制度的同学,将取消其申请资格。 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程序 1、每学年开学时,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布置启动全院认定工作。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简称《认定申请表》,下同),并负责收集《情况调查表》。 2、学生在申请时除了提供《情况调查表》和《认定申请表》外,还需提供当地相关部门提供的纸质证明并加盖公章,如果父母是下岗职工需提供下岗职工证明,如果是残疾人需提供残疾证明等相关资料。 3、 各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认定申请表》和《情况调查表》,根据学院确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申请 学生提供的各种相关证明,认真确定本年级(或专业)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所在系(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4、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本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提请复议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5、 学院将按照《认定申请表》和《情况调查表》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并及时更新。 6、各系(院)将审核通过的《认定申请表》、《情况调查表》和汇总表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后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五、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要求 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院认定工作组、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3、 学院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情况调查表》。在每学期结束之前,对需要进行家庭经济困难申请的在校学生,向其发放《情况调查表》。需要申请认 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根据个人情况如实填写《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 4、已被学院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在由认定评议小组进行评议时,可只提交《认定申请表》,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5、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系(院)认定工作组每学年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 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院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6、各系(院)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系(院)应在进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和后续资助工作中及时作出调整。 7、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系(院)应对经确认后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的生活及学习状况进行实时监控,并采取相应的资助措施,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本的学习和生活水平。 六、附则 1、本办法自2014年12月开始执行。 2、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山东管理学院艺术学院 关于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校内奖学金的评选细则 为了贯彻落实《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我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校内助学金的评选和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且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校内奖学金用于奖励在班级内成绩名列前茅,各方面表现优异的学生,共分为一等奖学金500元、二等奖学金300元、三等奖学金150元。 第二条 我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校内奖学金评选和管理由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并具体落实。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校内奖学金评定的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严格遵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山东管理学院学生行为准则》等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尊敬师长,热爱同学,礼貌待人;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爱护公物,在校期间无任何不良信用记录;自尊自爱,自省自律;能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诱惑。 4、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热爱劳动,保持宿舍清洁整齐;生活俭朴,杜绝铺张浪费;不追求超越自身和家庭实际的物质享受。 5、上学期间未受任何校规校纪处分。 6、按时上下课;无无故缺课、缺考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和课程安排,无作弊、剽窃行为发生。 7、无吸烟、酗酒、打架斗殴现象发生。第四条 获国家奖学金及国家励志奖学金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学生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的学生 2、通过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证体系认证,且被认定为“品学兼优的特困学生”。 3、学习刻苦,道德品质优良,自觉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4、习成绩优秀,没有不及格科目,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原则上应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30%;对于特殊困难的学生,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可以位于前50%; 5、习成绩与综合考评成绩应在同一范围内进行排名。 6、作能力强,为院系和班级工作做出突出贡献。 7、同等条件下,以单亲家庭、农村户口及贫困地区学生优先。 第五条 评选时间及方法 1、我院根据学校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校内奖学金基本申请条 件,分别制定本系相应的综合测评办法,报资助中心批准后在本院实施。2、二年级以上学生中,所有参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校内奖学 金的同学,必须完成上一学年提出的在个人思想、道德品质、学习成绩、班级工作、宿舍卫生等方面明确的奋斗目标,并提出下一学年的奋斗目标;若学生在上学期有课程不及格,必须明确表明逐步减少不及格科目直至无不及格科目的时间表。 3、我院根据学校下拨到我院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校内奖学金计划,受理学生申请; 4、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填写《山东管理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同时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同学需要填写《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交院系审核; 5、我院在规定的申请时间结束后,组织由院领导、学生工作办公室、班主任组成的评审委员会,对学生资格进行审查,根据学生上学年的成绩及综合表现初步筛选入围学生名单;然后进行集中民主评议,最终确定本系初审合格学生名单; 6、在本院公示初审合格学生名单,公示结束后无异议,上报学校进行全校公示; 7、学校公示完毕后,报教育部备案。 第八条 根据教育部拨款和我校评审情况,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在当年12月份至次年1月份一次性发放给学生本人;国家助学金从次年1月开始发放,次年12月结束,每月发放资助金额的十分之一,其中2月、8月不予发放。 其中,国家奖学金由学校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国家励志奖学金由学校颁发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九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的管理 1、我院和学校密切配合,确保国家奖学金真正用于品学兼优的在校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品学兼优的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所有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同学,在当学年不得违反校规校纪,否则取消该生获奖资格并追回已发放的助学奖学金。 3、对于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的同学,必须按时参加学院组织的各种活动,不得无故缺席。 第十条 本办法由艺术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山东管理学院艺术学院 二0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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